100澳門元購物劵(「迎新獎賞」)之條款及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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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推廣期由2011年8月15日至2011年11月30日(包括首尾兩日)(「推廣期」)。推廣結束日期將於推廣完結前一星期於本行網頁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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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客戶(「合資格客戶」)於推廣期間 (i) 成功於任何一間分行內開立本行之 (a) 證劵買賣戶口及 (b) 「網上銀行」/「流動理財」戶口;及 (ii) 透過「網上銀行」登記個人聯絡資料(包括電郵地址及手提電話號碼);並 (iii) 透過「網上銀行」/「流動理財」成功完成最少一次的證劵(買/賣)交易,可獲100澳門元超級市場禮券一張(「迎新獎賞」)。 |
3. |
合資格客戶必需於開戶前的3個月內未曾持有證劵買賣戶口或「網上銀行」/「流動理財」戶口,方可獲得迎新獎賞。 |
4. |
合資格客戶應在換領迎新獎賞時仍持有有效的證劵買賣戶口及「網上銀行」/「流動理財」戶口。否則,迎新獎賞將會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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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換領信將於2011年12月31日或前郵寄至合資格客戶之登記地址。合資格客戶必須依照換領信內之指示領取迎新獎賞。本行不會承擔客戶因所提交予本行的通訊地址無效或不正確而無法送遞換領通知的任何責任,亦不會因上述情況而再次發出換領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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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迎新獎賞以先到先得的方式領取,送完即止。於任何情況下,迎新獎賞均不可取消、轉讓、轉換其他禮品或兌換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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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本行並非迎新獎賞之供應商,故此不會承擔由禮品供應商提供的產品質素、保養及/或其他之任何法律責任。客戶使用迎新獎賞時需受供應商之條款及細則約束。一切有關迎新獎賞之任何爭議,均應由客戶與有關供應商自行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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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本行保留權利以其他禮品代替迎新獎賞及暫停、更改或終止優惠及更改其條款及細則,而毋須事前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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